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学籍管理,将随迁子女学籍管理纳入本市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的学籍档案制度,并加强核实检查 。
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应制定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规定,审核随迁子女升学考试资格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并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
公安部门应协助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做好中考、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划资源部门应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合法居所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
第六章 ?附则
【2022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6年12月31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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