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幼儿园、中小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 )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参照重庆市内中国学生相关学籍管理办法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及时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办理学籍,并根据国家和重庆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 。
第十八条?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教学按照我市现行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实施,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
第十九条?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 。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进行考勤管理,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 。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 。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密切关注国际学生的心理动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丰富活动内容 。
第五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明确分管国际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和承担国际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国际学生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学校国际学生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教育外事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生管理、签证管理、教学管理、后勤保障及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
第二十七条?校内住宿的国际学生,学校应当在国际学生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国际学生住宿登记信息 。校外住宿的国际学生应当与父母或监护人同住,学校应督促父母或监护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国际学生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住宿登记 。
第二十八条?国际学生入学时,学校应将国际学生应遵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校规校纪等有关内容书面告知其父母或监护人 。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内容应包含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安全常识等,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经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其国籍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中国及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 。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应急责任人及工作流程,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应当及时向市、区、县教育、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招收的国际学生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招收的国际学生出现死伤、失踪和失联等情形的;
(三)招收的国际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
(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三条?在境外的外国人申请到本市幼儿园、中小学学习的,可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所在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 。
第三十四条?持其他种类签证、停留证件或非学习类居留证件在重庆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到本市幼儿园、中小学长期学习且符合签证签发条件的,应当凭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注明学习期限的入学证明函件、体检证明等相关材料,向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或就读学校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换发学习类居留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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